市民政局关于延长4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2016-04-08 09:55:14

文件名称:市民政局关于延长4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民法发〔2016〕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民法发〔2016〕4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局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有关要求,由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本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沪民安发〔2003〕3号)、《关于本市高校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和世博女兵退役后复学、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安发〔2011〕3号)、《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沪民殡(94)第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正〈上海市经营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殡发〔2002〕3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关于本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正〈上海市经营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4月29日;《关于本市高校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和世博女兵退役后复学、安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3月27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