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2016-03-30 09:50:40
文件名称: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府发〔2016〕1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府发〔2016〕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明确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的战略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帮助企业降低成本,促进本市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9%调整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1%调整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调整为12%。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9%调整为8%,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调整为12%。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另行规定。
三、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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