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6日
实施时间:2015年11月6日
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 2006 年 5 月 18 日发布实施以来,《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资本市场深化改革,部分发行条件的设置带有明显的历史烙印,亟需在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进程中进行调整。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首发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简化发行条件,方便企业融资,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修订《首发办法》修订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 6 章,共57 条。其中,删除第二章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两节共 13 条。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独立性条件为信息披露要求
为解决历史上国有企业部分改制上市带来的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问题,我会要求企业发行上市要做到“三分开”、“五独立”,不允许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的企业发行上市。经过多年以来的实践,独立性带来的问题和矛盾已经基本解决,不需要再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拟采用披露方式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监管。
(二)调整募集资金使用条件为信息披露要求
长期以来,我会对募集资金使用问题进行严格监管,要求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筹资额不能超过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额、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的规定,同时还要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审批程序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从实际运行效果看,事前把关的做法极大地增加了发行人的成本,降低了行政审批的效率。从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看,募集资金使用是企业的财务安排,事前只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拟取消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的门槛,改为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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