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市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公司及3名相关人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企业上市
索引号:40000895X/
分类: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宁波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名 称:关于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无
主题词:
关于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你公司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实施了获取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索引号:40000895X/
分类: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宁波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名 称:关于对冯全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无
主题词:
关于对冯全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冯全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围海 (维权))同意,实施了获取ST围海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成立应急管理小组,并由该小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应急事务,批准决定与上市公司ST围海共同监管财务章、U盾、公章和营业执照的《声明函》。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对冯婷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冯婷婷: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同意,实施了获取ST围海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系公司应急管理小组负责人,实施了获取ST围海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索引号:40000895X/
分类: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宁波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名 称:关于对张人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无
主题词:
关于对张人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张人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同意,实施了获取ST围海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系公司应急管理小组成员,实施了获取ST围海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上市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大股东和二股东内斗升级!
核心:
公司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所有网银U盾(复核U盾)失控情况说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围海控股提名的拟任董事冯婷婷、张人杰,公司股东李澄澄和陈美秋联名提议的拟任董事黄晓云,以及一名身份不明人员一起进入围海大厦5楼公司财务总监胡寿胜的办公室。上述人员以“为了公司顺利发展,减轻财务总监个人压力”为理由,要求胡寿胜将公司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及公司所有网银U盾移交给他们。随后冯婷婷与黄晓云两人一起将财务总监抽屉里的东西拿清,强行带走,并留下身份不明人员限制胡寿胜的人身自由,反锁门把胡寿胜看管在办公室内,不让其打电话、上厕所及开门。后因双方吵闹,引起同事注意,胡寿胜才得以脱身,随后借同事的手机将此事向现任董事长仲成荣、总经理陈晖、原董事长冯全宏予以汇报。公司立即报警。
公司监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收到股东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投资”)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的《关于增加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截至发函日,千年投资持有公司股票59,301,5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8%。鉴于“现任非独立董事张晨旺先生、独立董事费新生先生可能即将被罢免。为保障贵司经营稳定,维护广大中小股东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千年投资提议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选举张晨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关于选举殷航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关于选举钱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和《关于选举费新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相关人员简历附后)等四项提案。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办公资料失控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财务总监、财金部及行政部紧急通知,公司财务总监所监管的财务专用章(编号:3302120042279)、所有网银U盾(复核U盾)等及行政部监管的公章(公章编号:3302100102846)被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的董事长助理冯婷婷女士等人强行拿走,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情经过
1、公司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所有网银U盾(复核U盾)失控情况说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围海控股提名的拟任董事冯婷婷、张人杰,公司股东李澄澄和陈美秋联名提议的拟任董事黄晓云,以及一名身份不明人员一起进入围海大厦5楼公司财务总监胡寿胜的办公室。上述人员以“为了公司顺利发展,减轻财务总监个人压力”为理由,要求胡寿胜将公司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及公司所有网银U盾移交给他们。随后冯婷婷与黄晓云两人一起将财务总监抽屉里的东西拿清,强行带走,并留下身份不明人员限制胡寿胜的人身自由,反锁门把胡寿胜看管在办公室内,不让其打电话、上厕所及开门。后因双方吵闹,引起同事注意,胡寿胜才得以脱身,随后借同事的手机将此事向现任董事长仲成荣、总经理陈晖、原董事长冯全宏予以汇报。公司立即报警。
在原董事长冯全宏的协调下,冯婷婷在11点前仅归还了胡寿胜的个人资料。
2、公司公章失控的情况说明
2019年12月13日下午14:30左右,在围海大厦7楼行政部,围海控股提名的拟任董事冯婷婷拿一份浙围股浙围控联[2019]1号文件《围海股份与围海控股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纪要》,以会议纪要中公章不清晰名义需要核对公章为由,要求印章保管员刘芳在白纸上盖章用印以用于对比公章的真伪。
刘芳作为印章保管员盖章一次后,要求销毁并准备将公章拿回保险柜,冯婷婷又以不太清晰为由,直接拿公章在先前用印处旁边再加盖一次。刘芳刚准备拿回公章,冯婷婷直接拿着公章说到七楼会议室看一下,然后到门口直接把公章交于身边身份不明的人员,该人员拿着公章转身离开。
随后,冯婷婷跟刘芳说会和行政部的分管副总汪卫军汇报此事,以后围海股份的用印需经过流程审批后到围海大厦9楼(控股董事长办公室)办理,并在七楼会议室要求刘芳填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期间,刘芳想向分管副总汪卫军汇报此事,但因门口有不明人员看管,限制刘芳的人身自由。等刘芳脱身后,向分管领导汇报,公司再次立即报警。
二、公司声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时,冯婷婷等人尚未归还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所有网银U盾(复核U盾)等重要办公资料。公司已经向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
在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
上述重要办公资料失控期间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公司将依法严肃追责。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1、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所有网银U盾(复核U盾)等被冯婷婷等人拿走导致失控,严重影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2、经公司管理层紧急会议讨论通过,公司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并尽快刻制新的公司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
3、公司将根据事件进展严格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选举冯婷婷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冯婷婷,女,汉族,198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士,英国利物浦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理学硕士。现任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系围海控股董事长冯全宏先生之女。
冯婷婷女士 2018 年加入围海控股,担任围海控股董事长助理至今。在加入围海控股之前,冯婷婷女士先后任职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冯婷婷女士,未持有围海股份的股份,截至提案日,其母陈美秋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1.43%股份,其配偶李澄澄直接持有公司 2.94%股份,其父冯全宏先生为围海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冯婷婷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黄晓云,男,1978 年生,中国国籍,群众,硕士学历。历任福建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事业部经理;江苏美露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大连力达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连天诚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京容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提案日,黄晓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黄晓云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以围海股份名义,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的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贸易”)及围海控股的关联方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佐贸易”)等主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主债务人获取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宝鸡支行”)的 4.6 亿元承兑汇票提供担保。2019 年 3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将围海股份子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开发公司”)在宝鸡支行的 1.4 亿元存单作为对朗佐贸易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
鉴于冯全宏、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严重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外构成越权和无权代表等原因,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于 2019 年 10月 15 日以冯全宏、宝鸡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
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 02 民初 1088 号、[2019]浙 02 民初 1089 号、[2019]浙02 民初 1090 号),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起诉冯全宏、宝鸡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启用新公章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界定新老董事会权利和义务,故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起启用新公章,新公章公司名称不变,印章编号变更,该公章已在宁波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备案。公司原
公章于2019年10月8日起作废,不再使用。自即日起,再行使用公司原公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九日
2018 年期间,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冯全宏先生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通过业务往来、借款等形式向控股股东关联方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6,550 万元。2017 年 10 月,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通过业务往来形式向宁波汇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和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计 6,100 万元。2018 年 2 月,公司参股 41%的江西蓝都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借款形式向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5,000 万元。上述资金最终被控股股东占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共计占用公司资金17,650 万元。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归还共计 12,900 万元占款,占款余额为 4,750 万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归还大部分占款,尽量减少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拟定采取的措施:为了消除资金占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将督促围海控股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资金占用的问题,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避免出现公司的损失。并且,围海控股承诺自 2019 年 4 月 27 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向公司偿还所占用的资金 4,750 万元,并承诺将及时支付累计 17,650 万元占款在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1、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与公司股东陈美秋是夫妻关系;2、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与公司股东李澄澄是岳父与女婿的关系;3、仲成荣先生为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4、公司未知其他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冯全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一级建造师。2003 年 11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2007 年 1 月至今任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王掌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2003 年 11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本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2016 年 1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千年设计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根据本公司与千年设计公司原股东千年投资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千年设计公司原股东千年投资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承诺千年设计公司2017年、 2018年、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9,600万元、12,600万元、16,000万元。如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千年设计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由千年投资公司、仲成荣、王永春、罗翔、汤雷按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现金对价和股份比例,以现金及股份支付方式向本公司补偿。千年设计公司本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441.10万元,2017年度和2018年度累计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967.57万元,比累计承诺数 22,200.00万元超出2,767.5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