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沙江上游巴塘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7-03-15 10:25:15

文件名称:关于金沙江上游巴塘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环审[2017]2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金沙江上游巴塘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国华电科〔2016〕3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巴塘水电站坐落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和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交界处的金沙江上游干流河段,坝址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巴楚河口上游0?66公里处。电站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采用堤坝式开发,装机容量75万千瓦(包含3台25万千瓦发电机组)。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发电系统等组成。挡水建筑物为沥青混凝土心墙堆石坝,最大坝高69米。水库正常蓄水位2545米,对应库容1?28亿立方米,死水位2540米,具有日调节性能。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行将改变坝址上下游的河流水文情势,阻隔裂腹鱼类等水生生物迁移,下泄不稳定流,改变鱼类生境及资源结构,淹没陆生动植物生境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调度措施,并纳入日常调度运行规程。水电站在初期蓄水及运行期,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38立方米/秒,在3月至5月、8月至9月,水电站对上游梯级电站进行反调节,日内不调峰。其中,在鱼类集中产卵的3月至4月和8月至9月,分别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277立方米/秒和413立方米/秒,且每月开展一次至少持续10天的生态调度;生态调度期间,与上游电站联合调度,按上游来流量下泄生态流量。初期蓄水期间通过导流洞和泄洪洞下泄生态流量,在鱼类集中产卵的3月至4月暂停蓄水;运行期正常工况下,通过发电机组、生态放水洞、溢洪道等方式单独或联合下泄生态流量;机组停运等非正常工况下,通过生态放水洞等下泄生态流量。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泄放建筑物和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

(二)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坝址开展后续相关工作,以减缓对坝址下游巴楚河口鱼类重要栖息地的不利影响。将金沙江干流巴塘坝址至苏洼龙库尾12公里河段以及支流巴楚河河口以上11公里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统筹苏洼龙等水电站,通过采取制定栖息地保护方案、落实经费来源、禁止水能资源开发、实施生态修复、开展恢复巴楚河连通性专题研究、加强管理等措施,共同做好鱼类栖息地保护工作。在坝址下游干流布置拦导鱼设施,在支流巴楚河建设由明渠段和隧洞段组成的技术型鱼道。下阶段应开展必要的生态学及水工模型实验和隧洞过鱼专题研究,优化过鱼方案,并开展专题设计。运行期,加强鱼道等设施的管理,确保长期有效运行。依托苏洼龙鱼类增殖站实施增殖放流,该站应在截流前建成,并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近期主要增殖放流短须裂腹鱼、长丝裂腹鱼和四川裂腹鱼,远期增殖放流软刺裸裂尻鱼、青石爬鮡、黄石爬鮡和硬刺松潘裸鲤,总放流规模15万尾/年。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交通工程选址,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严禁随意增加工程占地、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及其生境的占用和扰动,对发现的珍稀植物采取保护措施,对发现的受伤野生动物及时救助。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金沙江干、支流弃渣。施工前,对表层土壤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施工过程中,采取工程、植物和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恢复。结合当地景观特征,开展枢纽区景观设计和局部河段生态景观修复。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砂石加工、混凝土拌和、机修等废水以及基坑及洞室排水、生活污水等废(污)水经处理后优先回用或综合利用,确需排放的应满足相关标准。蓄水前对水库进行彻底的环境保护清理,运行期配合相关地方部门加强库周污染控制,严格控制库区水产养殖,业主营地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针对库区及相关河段水质开展长期监测。

(五)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封闭运输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禁止在夜间爆破,采取限速、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控制施工噪声。固体废物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经收集后,送至垃圾处理场处置,危险废物应依法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二)蓄水前应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生态调度方案、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栖息地保护方案、过鱼设施、依托的鱼类增殖站、水库环保清理报告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建立长效机制,就生态调度、栖息地保护、过鱼、增殖放流等措施的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适时纳入水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优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行3至5年,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你公司在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应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工程才开始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及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甘孜藏族自治州、昌都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3月7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甘孜藏族自治州、昌都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