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田湾核电站燃料组件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复函
2017-03-02 16:00:28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田湾核电站燃料组件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复函

文件编号:国核安函[2017]2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田湾核电站燃料组件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的函》(苏核发〔2017〕7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经审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你公司作为新燃料组件托运人应承担的新燃料组件运输过程核与辐射安全责任,且提交的材料满足法规要求。

我局同意《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燃料组件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2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法定代表人:魏国良”变更为“法定代表人:马明泽”。《通知》的其余内容和要求不变。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3月1日

抄送: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