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继续运行的通知
2017-03-02 16:00:26

文件名称:关于批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继续运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核安发[2017]3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换发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运行许可证的请示》(原安发〔2015〕879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审查,我局认为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决定重新颁发运行许可证。

你院在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运行安全。

附件: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运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3月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印发

附件

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运行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702号

项目名称: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

持证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人代表:万钢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核安全监督审评结果表明,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满足核安全法规相关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在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运行过程中,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作为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的运行安全。

二、履行《研究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和《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安全分析报告》等文件及其审评中的全部承诺。如需对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认真执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研究堆运行情况和运行事件。

四、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任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必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五、履行经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对参与质量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实验装置的运行地点发生变化时,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安全的影响。

七、若需要实施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包络范围的实验装置应用或试验,应提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并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实验装置的堆芯布置、燃料元件富集度和核材料装量不得超出安全分析报告包络范围。实验装置keff不得大于0.98。 认真执行辐射防护要求,保证实验装置和工作人员安全。

九、依法接受国家核安全局以及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核安全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要求。

十、本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503号)同时废止。在遵守本许可证条件的前提下,ADS启明星次临界实验装置可运行至2027年3月1日。如实验装置在此之后需要继续运行,必须在许可证到期前12个月按照《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重新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运行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