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中游宜昌至昌门溪河段航道整治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6-09-14 15:35:05

文件名称:关于长江中游宜昌至昌门溪河段航道整治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环审[2016]12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长江航道局:

你局《关于申请长江中游宜昌至昌门溪河段航道整治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函》(航道函规基字〔2016〕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长江中游宜昌至昌门溪河段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荆州市境内,全长约83公里,包括宜都、关洲、芦家河等水道。其中已建一期工程位于关洲和芦家河水道,本工程位于宜都水道。工程整治目标为稳定宜都河段滩槽形态,遏制关键洲滩汊道进一步冲刷、维持河段关键节点的水位。工程建设标准为Ⅰ级航道,建设内容包括中沙咀边滩守护工程、南阳碛护滩工程、南阳碛右汊控制工程、沙坝湾高滩守护工程及后江沱护岸加固工程等。

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江干线航道建设规划(2011~2015年)》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该工程建设将对河段水生生态、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程度的减缓。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避开主要鱼类的集中繁殖季节(4月至6月)。加强对施工涉及水域中华鲟和江豚的监测,一旦监测到中华鲟自然繁殖或江豚活动,立即停止施工,避免意外伤害。采用超声波驱鱼、拦鱼等鱼类防护措施,针对受伤水生生物,采取必要救护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优化环保工程设计,建设生态护岸。落实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措施,选择合适物种和时间实施增殖放流,对增殖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放流种类及数量。加强运营期水生生物跟踪监测,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悬浮物产生量。泥驳船须在清渣施工水域溢流完成后启航运输,采取封闭泥仓等措施避免溢流污染。施工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垃圾,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直接向长江排放。施工期岸上生活污水利用现有设施,收集后进行综合利用。施工前主动与相关取水单位进行沟通,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取水口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三)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合理调度船舶作业,避免因船舶碰撞等引发环境污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地方政府、海事部门和相关取水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落实船舶溢油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区域配备足够应急设施和物资,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四)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各项措施及投资。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9月5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宜昌市环境保护局,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