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6-10-08 14:05:05

文件名称: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件编号:环办环评函[2016]170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环评机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请于有效期届满90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环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环评机构,我部将对其环评资质予以注销。鉴于2016年年底有效期届满的环评机构数量较多,请各环评机构及时向我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其中,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及时向我部提交脱钩申请材料,其他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及时向我部提交改制申请材料。

附件:2016年底资质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