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3-07 15:50:06
文件名称: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环环监函[2016]3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的请示》(辽环〔2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你厅通过研究测算确定的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为0.05千克,在我部未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前,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硼污染物的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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