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赠女房产 拒绝过户被判履行
2015-11-30 10:00:00

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赠与子女,后一方一直未协助过户,另一方请求其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日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老万协助老娄将房屋过户到其女小万名下。

法院查明,原告老娄与被告老万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双方自愿将位于綦江某地的共有住房一套赠归女儿小万所有等内容。

因该房屋登记在被告老万名下,现老娄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万协助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小万名下。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共同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第三人所有,系双方离婚时对婚姻、子女、财产等一并做出的处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第三人小万所有,因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登记在被告老万名下,故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是离婚协议包含的附随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将该房屋过户至小万名下,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