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壮年却不务正业,多次盗窃附他人农田中的蔬菜、土豆等进行变卖,还多次进入他人他人家中窃取他人手机、钱财等,所获赃款用于日常开支。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巫山县城周边区域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二坪子小区附近的农田中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种植的油麦菜200余斤,销售后得赃款400余元,用于日常开支。
2. 2016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水井湾附近的农田中窃取被害人孙某某种植的洋芋100余斤,销售后得赃款100余元,用于日常开支。
3. 2016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西坪小区附近的农田中窃取被害人杨某某种植的洋芋100余斤,销售后得赃款100余元,用于日常开支。
4. 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水井湾名特超市门前窃取被害人曹某某放置的枇杷60余斤,销售后得赃款120余元,用于日常开支。
5. 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桐子坪附近的农田中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种植的洋芋110余斤,销售后得赃款110余元,用于日常开支。
6. 2016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章家湾实验小学附近的农田中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种植的洋芋100余斤,销售后得赃款100余元。
7. 2016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巫山县高唐街道望霞公园附近窃取被害人鲜某某停放在公路边的货车车厢内的大蒜150余斤,销售后得赃款500余元。
8. 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范某某进入巫山县巫峡镇白水村10组被害人蒋某某的家院坝内,窃取被害人蒋某某手机一部、裤子一条及现金人民币49元。
9. 2016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翻窗进入巫山县巫峡镇白水村被害人王某某的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150元。
10. 2016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翻窗进入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因未见到值钱的财物,遂离开。
11.2016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在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茶店子附近,利用被害人李某某遗忘在门上的钥匙进入其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3200元、一部VIVO手机、一对黄金耳环、一枚银簪子、一块手表、一个吊坠、一串钥匙、二只手电筒、二瓶女*化妆品及若干卡片等物品。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手机及黄金耳环共计价值人民币3304元。
2016年8月18日14时许,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恭镭招待所207房间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范某某现金人民币4874元及所盗被害人李某某家的其他物品,现已将被盗物品及现金32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于2000年12月5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大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返还了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