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驾车撞人后未停车直接驶离事故现场,后报警投案并垫付受害人程某医疗费。事故造成受害人程某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受害人程某将林某及保险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商业三者险合同中有明确的免责条款为由,判决保险公司免赔商业三者险,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程某12万元,剩余损失40万余元由林某承担。林某不服,向重庆三中法院上诉。重庆三中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系事故车辆的所有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5年12月24日20时47分许,林某驾车沿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路行驶时,将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程某撞伤,林某未停车救助伤员,驾车离开现场。当晚21时28分,林某向110指挥中心投案。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不承担责任。在程某住院期间,林某垫付了程某的医疗费等30余万元。
法院另查明,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的商业第三者 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四条第八项载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林某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名。
重庆市三中法院认为,林某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抢救伤员,而是驾车离开现场。虽然时隔40分钟左右,林某打110报警投案,但均不能否定其逃离现场的事实。林某的行为符合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条件,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应当免赔。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广大司机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不幸发生事故,要立即救助伤员,尽可能减少给他人和自己造成的损失,以减轻法律上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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