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错填存款单 法院判决来纠正
2016-11-30 10:00:00
银行将储户存款单上的身份信息误填为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储户无法取出存款,储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银行向储户支付本金及利息。
2012年的一天,原告曾某到黔江某银行甲分行存款,将本人身份证及2万元现金交于营业员,并在营业员的指导下,填写好身份证、存款金额、利率等信息,最后在客户签名处亲笔签名进行确认,并领取营业员交于他的存款单1。但由于银行失误,将存款单1上的储户身份信息错填为当天在该银行甲分行办理业务的第三人王某的身份信息。
2014年原告曾某到该银行甲分行取款,但被告知因身份信息与存款单1上的身份信息不一致,无法取得存款。2015年9月,第三人王某到该银行甲分行处,挂失存款单1,并重新办理的存款单2。经多方协调,原告曾某始终无法取得存款,便将某银行诉至黔江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从存款自到开庭日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某到被告某银行甲分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交付了现金2万元,并按被告营业员的要求出示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填写了开户专用凭单,原告曾某与被告某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虽因被告营业员的操作失误,导致该专用凭单上机打信息、流水记录及存款单均错误记载为本案的第三人王某,但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且现在该笔定期存款2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均未支付。故原告曾某要求被告某银行向其支付定期存款2万元及以2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23%从存款日起至开庭之日的请求,于法有据。
黔江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某支付存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第三人王某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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