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王某、曾某、樊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并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后樊某搭载王某驾驶该车过程中,发生将行人秦某撞伤、樊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秦某垫付抢救费48000元,现诉至该院请求追偿其垫付款。近日,酉阳法院审理此案,判决王某、曾某、樊某父母按3:3:4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曾某、樊某均为未成年在校学生,三人共同出资于冉某处购买摩托车一辆,该车交付后由王某、曾某、樊某三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但未变更产权登记也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及其他险种。2015年7月,樊某驾驶该车搭载王某与行人秦某发生刮撞,致使秦某受伤,樊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酉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樊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秦某不承担责任。秦某受伤后,为保障其得到及时救治,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秦某垫付抢救费4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公益*质的事业法人,其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危重病人能及时得到救助,在其垫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樊某驶证无号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避让,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樊某、王某、曾某作为车辆共有人,同时也是该车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有对肇事车辆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樊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和所有人之一,理应承担事故的损害责任;王某、曾某作为车辆共有人,在三人无驾驶证件的情况下共同购买且未妥善管理车辆,存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根据王某、曾某、樊某的过错程度遂作出上诉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广大家长朋友加强对子女的教育管理。购买车辆一定要投保交强险,驾驶机动车一定要取得相关驾驶资格证。同时还要妥善管理购买的机动车,尽量不要随意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