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是一个有多年吸毒史的瘾君子,其劣迹斑斑、前科累累,同时也在屡教不改的犯罪中积攒了毒品犯罪的“经验”,故高某认为凭借自己对毒品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其铤而走险运输毒品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高某携带20余克毒品进京的行为成立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被告人高某是一名“八零后”,年纪不大的他早已经劣迹斑斑,尤其在毒品犯罪上更是前科累累,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2016年3月,高某发现自己的毒品库存告急,遂紧急联系了自己曾经的狱友,并通过狱友联系上一毒品卖家,二人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尽管明知当时各检查站安检十分严格,但高某毒瘾急切,仍与卖家约定次日在河北燕郊进行毒品交易。翌日,被告人高某在交易完成后,携带克毒品乘车从河北燕郊返回本市,行至通州区某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后民警从其衣服口袋内查获20余克冰毒,高某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根据以往“经验”,认为仅为自己吸食所用的毒品,数额较大,应该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期一定在三年以下,遂痛快认罪。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毒品犯罪的最新规定,经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且处于运输状态,应将其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故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的判决。
毒品害人害己,一旦沾染,难以戒除,无法自拔。我国目前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十分坚决,切莫疏忽尝试、铤而走险。
相关法条链接: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1069号案例:《张应宣运输毒品案——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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