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床前的忏悔,拘留不再是结束
2015-11-30 11:00:00

近日,石柱法院通过向追究拒执罪执结一件拘留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不当得利案件,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让其意识到司法拘留不再是 “避风港”,而是追究拒执罪的“敲门砖”,改变了以往一些当事人认为的拘留期限最多十五天后又出来,不兑现法院也没办法的错误认识。

申请执行人王某现年77岁,系被执行人郭某之后母。2014年因石柱火电厂建设,郭某将王某应得的安置人口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领取后不给王某,王某于2015年3月17日诉至石柱法院,经公开审理石柱法院作出(2015)石法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郭某返还王某货币安置补偿款24900元,土地补偿款2017.60元,共计26917.6元。”案件生效后,郭某拒不履行,王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石柱法院申请执行,同日石柱法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郭某家中做思想工作,郭某的亲戚及子女均被该院执行人员细致的讲理释法所打动,愿意配合法院做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郭某仍不履行,认为自己60几岁了“法院能把我怎么样?”。为打击其嚣张气焰,石柱法院依法对郭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经仔细检查其身体状况后移送拘留所执行。期间,执行人员仍多次向其做工作,但郭某仍不履行,声称“拘留所待遇还可以,你们只能拘留我十五天,过几天就出去了,你们就没办法了”。郭某拘留期满后,向其住所周围人宣称:“法院拘留我十五天现在还不是出来了吗?”,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鉴于郭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打击其嚣张气焰,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我院依法向石柱县公安局移送了相关材料,追究其法律责任。近期,石柱县公安局已将郭某捉拿归案。郭某在拘留期间因心脏病发作送往石柱县中医院治疗,期间郭某主动要求见承办法官,承认了错误,并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石柱法院从人*执法的角度,向办案机关说明了相关情况。公安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同意郭某暂时取保候审,但因其行为已涉嫌“据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罪”仍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近日,郭某将被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