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后他赖账 法院判决必须还
2015-11-30 10:00:00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受害方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偿11万交强险,并有权向肇事方追偿。保险公司履行义务后,肇事方却以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无逃逸、毒驾等违法行为为由,认为保险公司无权追偿。忠县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黄某支付保险公司11万,肇事方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二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交通事故酿悲剧

黄某是忠县忠州街道居民,2015年2月,黄某驾驶小轿车沿忠县县城往黄金镇方向行驶。9时4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黄金养路站外时,车辆前保险杠左下侧与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巡警大队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黄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三者责任险,尚在保险期内。

一个月后,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黄某赔偿其损失。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近亲属11万元,并有权向黄某主张追偿权,黄某赔偿李某近亲属13余万元。随后,保险公司支付了李某近亲属赔偿款11万元。2015年9月,黄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主张追偿权遭拒

保险公司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后,一纸诉状又将黄某告上法庭向其追偿交强险1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黄某有吸毒史,加之交通事故发生后,黄某逃离现场,致使现无法查清黄某当时有无吸毒、醉酒等状况,黄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民事调解书也已确认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可以就其赔偿的11万元向黄某进行追偿。现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11万元,有权就该赔偿款向黄某追偿。

黄某则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并未认定其在该交通事故中具有逃逸、毒驾的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赔偿11万元的损失,无权向其追偿,请求驳回保险公司向其追偿的诉讼请求。

约定追偿权能否获支持?

双方对追偿权能够实现各执一词,保险公司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属于一种未来可行使的权利。本案中,黄某与保险公司及死者近家属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达成调解协议时其委托的律师也在场,黄某应清楚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后,法院依据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相应的民事调解书,现在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就应按照民事调解书中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黄某称民事调解书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但是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也未申请撤销该民事调解书。因此,根据民事调解书中的约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方11万元后,有权就该款向黄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