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打抱不平致人轻伤 获刑一年赔偿二万余元
2016-10-13 15:10:08
“冲动是魔鬼”,于周某而言是深有体会,其为当时的冲动,被西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梁某经济损失20275.45元。
事情起因缘于一块栽种的玉米地。2015年,梁某获许栽种梁某富家的一块地后种上玉米。该地块与邻村周某家的地块相邻。梁某在收玉米的时候,周某的父亲认为梁某收着他家的玉米。10月2日中午,周父便到梁某家要拉回玉米,双方发生争执并抓扯,后被村民劝开。周某得知其父与梁某发生争执后即来到梁某家,在得知其父被梁某打着后,他就用拳头将梁某打晕倒在大门口的地上,又将梁某拖到青坎下面,导致梁某左手手掌受伤。经鉴定,梁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梁某为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要求周某赔偿其住院22天的医疗等费用77187.4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梁某是否错收玉米无法查证,周某之父在寻求村干部进行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依靠私力自行到梁某家夺取玉米,导致其受伤,后周某到达现场将梁某打伤,应当认为梁某对该案的发生并无过错。周某的行为,给梁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应对该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质、情节,依照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作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西畴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