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枪支打猎 狩猎途中被擒获刑
2015-11-30 10:00:00
男子携带自制枪支上山打猎,不料野味未打着返回途中却被公安干警查获。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杜某某从福建购买了一支射钉器带回巫山县官阳镇,因听说可以将射钉器改装为枪支用于打猎,杜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市场购买了钢管,随后带回巫山县官阳镇自己家中,利用砂轮、螺丝等工具将射钉器、钢管等部件组装为发射钢珠的枪支。杜某某将该枪支先后存放在自己房屋内和在官阳镇租住的房屋内。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携带该枪支乘坐杨某某驾驶的长安车与刘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前往官阳镇金龙村打猎,返回时在官阳中学路段被公安干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