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到伤害 责任谁来买单
2016-10-08 12:00:09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校园学生受害索赔案。
王某与李某均系景洪市某小学的学生,2015年6月6日上午,学校组织模拟考试。上午7时,王某母亲将其送至学校门口,王某进入校门后朝教室走去,快到教室门口时王某拉住了李某的书包背带,李某察觉有人拉自己的书包背带后晃动身体及书包,致王某倒地受伤。王某受伤后被同班同学送至学校门口,找到尚未离开校门的母亲,遂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633.04元,构成十级伤残。王某母亲在将王某送医过程中通过电话与王某的班主任取得了联系,并将王某受伤一事告知了李某的监护人。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王某的法定监护人以王某名义将学校、李某及李某的父母一起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承担70%的责任,李某监护人承担25%的侵权责任,某小学承担5%的补偿责任。双方监护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王某的伤害,监护人李某某、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受伤系自己拉扯李某书包所致,其行为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王某和李某系某小学的学生,事发时均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及自我保护意识均较弱,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职责。在本案中学校疏于管理,在学生进校门后未能及时组织学生按秩序进入教室,放任学生在校奔跑追逐,导致王某受伤,且学校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故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景洪市某小学承担60%,李某承担15%,王某自行承担25%的责任,李某承担部分由其监护人李某某、高某赔偿的终审判决。
(作者单位: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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