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严重超载 触犯刑法悔不当初
2015-11-30 11:00:00

李某系从事旅客运输的人员,为多收取车费,罔顾核定载客人数规定,沿途载客,导致驾驶车辆严重超载,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2016年1月2日8时30分许,李某驾驶一辆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汽车站出发,沿国道212线往重庆市合川区客运中心站行驶,并沿途载客。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国道212线和平水泥厂门口处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民警现场核查,该车为营运*质的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39人,实际载客66人(含婴儿1名),超员载客26人,案发时载客超过额定乘员66.7%,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质、情节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自此,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人员严重超载的行为也构成犯罪。法官提醒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的规定,不要为了赚取更多利益,罔顾法律规定严重超载,最终触犯刑法,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