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伙过后逃债务 失信惩戒促履行
2015-11-30 11:00:00

前一段时间,被执行人向某益“很是不顺”,自己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办理银行卡时被“拒之门外”,自己更不敢在云阳,甚至在全市、全国购买飞机票、卧铺火车票,无形中将自己“困在家中”。这些问题都源自自己的“一时糊涂”,对云阳县法院的执行“不管不顾”,反正自己没有在云阳县长期生活居住,法院拿他也没有办法,一想起这些都感到“后悔莫及”。

说起向某益涉及的执行,源自一起合伙经营挖掘机产生的散伙债务纠纷。2011年向某益与向某军合伙购买了一台挖掘机,从事工程土石方挖掘。2015年双方自愿散伙,达成合伙协议,向某益得到挖掘机,向向某军补偿40万元。之后,向某益支付给向某军20万元,又因为之前经营期间的收益结算等问题,不予支付下差的20万元。向某军遂起诉到云阳县法院,该法院审理后判决向某益应该支付向某军20万元及其利息。

判决生效后,向某益始终不给付,向某军申请云阳县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某益认为自己虽然是云阳县人,户籍还在云阳,但自己常年生活在外地,每年大部分时间在全国各地承包建筑工程,法院肯定无法找到他,拿他也没有什么办法。执行法官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摸清了向某益的实际情况,放弃了查找其下落的执行想法,立即启动失信惩戒,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高消费,并查询其购买车辆的登记信息,启动对车辆的查控措施,同时,纳入“临控”人员名单,迫使向某益自动现身履行义务。失信惩戒导致被执行人向某益不但出行不便,更无法通过银行开户与转账方式与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办理款项结算。这种情况下,向某益终于感觉到法院执行的强制力度,后悔的同时,委托在云阳的朋友代为给付了全部债务,通过电话或委托朋友代为转达,多次向执行法官承认错误,表示在今后一定依法办事,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