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俗称“搭顺风车”,对许多人来说,并不陌生,搭者图了方便,省了钱;车主顺便而为,卖了人情,看起来是“两大欢喜”。但是,现实中因为“好意同乘”出车祸而引发纠纷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最终调解车主赔偿“搭车人”各项损失23万元。
2016年2月,家住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的王某某与妻子吵架,心情不佳,便约了几个朋友到都龙镇KTV唱歌,为方便出行,王某某给平时在跑“面的”叔叔何某某打了电话。侄子有求,叔叔也不含糊,爽快答应了王某某的要求,并且不收车费。在KTV唱歌时,双方均饮酒,在返城路上,因何某某操作不当,造成王某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司机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因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4个十级伤残。出院后,侄子向叔叔要求赔偿,但叔叔认为自己出于好心搭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出车祸并非出于本意,且自己车辆也受损,遂拒绝赔偿,两家人闹得不欢而散。
为维护权利,王某某向马关县法院起诉,要求叔叔赔偿其损失共计40余万余元。在法庭上,王某某认为,自己伤残的直接造成人是被告何某某,车祸后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家中又有小孩需要养育,经济困难,要求法院主持公道,但被告却坚持不赔偿。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何某某作为驾驶员饮酒后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搭载原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原告在明知被告饮酒驾车仍然搭乘,应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何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庭审后,法官也友情提示大家,“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风险,即便无偿让别人“搭顺风车”,也要充分保护搭乘者的安全。但同时,每个公民也不能因为惧怕存在侵权风险便放弃人与人之间友好互助的美好品格,因噎废食,只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才能为我们的幸福安稳生活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马关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