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销售假烟货值98万余元获刑
2015-11-30 11:00:00
为牟取暴利,明知是假冒卷烟仍予以销售,货值金额达98万余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合并之前所犯非法经营罪尚未执行的刑罚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十二万五千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租赁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万科锦程两处房屋以及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某房屋,存放其准备用于销售的各种假冒卷烟。
2015年11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联合重庆市烟草专卖稽查总队根据举报线索,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万科锦程一处房屋内将被告人刘某捉获归案,同时查获各种假冒卷烟1100条,随后,在万科锦程另一处房屋内查获假冒卷烟2.5条。次日,在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某房屋内查获各种假冒卷烟381.1条,在重庆市渝中区某医院的保安室内查获被告人尚未提取的假冒卷烟500条。经鉴定,前述查获的各类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前述假冒卷烟货值金额为988978元。
另查明,2012年4月5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未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伪劣卷烟制品,货值金额达98万余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予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系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