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再审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发现,该案原审原、被告存在合谋虚构借款关系,进而提起虚假诉讼意图转移集体资产。鉴于该行为已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九龙坡法院日前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洁容公司要求原审被告森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诉讼请求,并对原审原、被告分别作出3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2006年1月7日,原审原告重庆洁容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化名)与被告重庆森桥物业管理公司(化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森桥公司向洁容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一年后归还。
2007年7月26日,洁容公司凭该借款合同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森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森桥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前归还洁容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书生效后,森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洁容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向九龙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洁容公司与森桥公司达成协议,森桥公司将其名下的集体所有的、估价为859.67万元的10483.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5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洁容公司,用以抵偿欠款及利息,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经查明,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虚假合同。原审被告森桥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森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森桥公司向洁容公司借款300万元的事实,并以洁容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将森桥公司的集体资产1048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移到由其实际控制的洁容公司名下,达到侵占集体资产的目的。秦某某的行为触犯职务侵占罪,已被判处刑罚。
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鉴于原审原告洁容公司、原审被告森桥公司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因该其虚假诉讼行为发生于2007年7月,该院遂适用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决定对两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3万元。
罚款决定书宣读后,洁容公司与森桥公司当场主动缴清了罚款,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保证今后将以此为戒,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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