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与刘某于2011年11月4日生下一子刘小某。由于*格不合,婚后经常发生冲突,婚姻关系较为紧张,邹某于2012年曾向我院起诉离婚,后因双方父母耐心劝解而撤诉。2014年6月11日,邹某与刘某在璧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抚养,邹某可以随时探望。
然而,邹某与刘某离婚后,刘某以邹某未支付孩子抚养费,没有尽到母亲责任为由拒绝邹某探望孩子。
邹某向璧山法院起诉请求实现对刘小某的探视权。该院于2016年4月29日做出生效判决,支持邹某非寒暑假期间每月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到下午6时,寒假期间第一个星期一至星期五探视五天,暑假期间第一个星期一探视十天。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然刘某外出打工,对邹某避而不见,孩子由刘某父母照顾,邹某无法见到小孩。邹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经反复研究,认为此案不应采取强制措施,激化双方矛盾,无法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实地走访刘某与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居住社区,向社区干部了解二人家庭情况,并会同刘某父母居住地居委会干部先后两次耐心细致地做劝解说服工作。并多次与刘某联系,劝服他夫妻感情破裂,但邹某是刘小某母亲的事实无法改变,邹某于情于理都有探视刘小某的权利。
经过法官与社区干部的共同劝解,刘某及其父母心理上都有所松动,态度也没有先前那么坚决,最终同意邹某对刘小某的探视。
2016年8月24日,邹某给承办法官打电话:“吴法官,太感谢你了,经过你反复做工作,他们已经同意让我看望娃儿,现在我正和孩子一起在外面看电影、吃饭,实在是太感谢你了。”
近年以来,璧山法院积极探索老人、小孩的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有效执行方式,依托基层自治组织力量,在情、理、法三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劝说、教育,取得良好成效。2016年以来,共实际执结探视权纠纷案件5件,均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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