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劝架遭报复 打人男子获刑两年
2015-11-30 11:00:00

杨秀早今年52岁,重庆市秀山县人,此前杨秀早和杨某丙在秀山县官庄镇观音村大溪组发生扭打,杨某乙将二人劝开,杨秀早对杨某乙劝架时抱住他一直心存愤恨。2014年11月5日19时许,杨秀早拿着锄头窜至官庄镇观音村大溪组杨某甲家院坝,以杨某乙劝架不当为由,与杨某乙发生言语纠纷。被害人杨某甲、胡某某(杨某乙的父母)在旁边劝止。之后,杨秀早回到家中,杨某甲、胡某某、杨某乙到村长龙某某家反应了杨秀早闹事的情况。当日19时30分许,杨秀早拿着两把工具刀再次来到杨某甲家院坝,先后将杨某甲的胸部、胡某某的颈部刺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胡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同时查明杨秀早曾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11月5日被秀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15日被秀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秀早持械随意伤害他人身体,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杨秀早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在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秀早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判决杨秀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尚未执行的剩余刑期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并对其用于作案的工具予以没收。

杨秀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秀早酒后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秀早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秀早在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