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生活用品 “姐妹花”被判刑
2015-11-30 11:00:00
生活用品不想花钱买, 70后“姐妹花”想到了偷,并趁着到忠县石宝镇走亲戚时,在石宝镇的小超市、药房等多处商店盗窃。日前,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成小花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成小红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成小花与成小红是亲姐妹,出生在万州区武陵镇。2016年春节,姐妹俩的幺姨冉某(另案处理)从上海回家过年。闲聊中,成小花表示家里经济窘迫,每年生活用品开销极大。冉某却向两姐妹透露,自家生活用品从来都不用花钱,当天就带着姐妹俩找到一家商店,示范如何避开营业员盗窃。
2月13日,姐妹俩一起到忠县石宝镇走亲戚,决定到超市试试“手艺”。姐妹俩找准商店后,分开进入店内,装作互不相识,并通过用身体挡住营业员视线替对方盗窃物品作掩护。当天,姐妹俩共在7个商店实施了盗窃,盗窃了食用油、牛奶、香烟、电饭煲等财物,涉案金额共计264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小花、成小红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26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成小红在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小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