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中共同生活不睦 母要求子搬出另住被判驳
2015-11-30 11:00:00

母亲与儿子共同居住共有产权的房屋内,共同生活期间母亲认为生活不愉快,便要求儿子搬出另住,于法无据。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陆老太要求其儿子小华搬出共有房屋的诉讼请求。

2008年,陆老太和其包括小华在内的三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了棚户区套内建筑面积为39.75㎡的安置房屋一套,后房屋产权登记为陆老太、小华及其妻子。该房屋主要由陆老太、小华及其妻子居住使用,期间陆老太还曾到女儿家生活了一年有余。2015年11月左右,陆老太和小华因相处不睦,陆老太再次离开共有房屋到女儿家居住生活。

陆老太认为其自从与小华共同居住以来,常因生活中的小事发生矛盾和不愉快。故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小华搬出房屋,由陆老太一人居住生活。

庭审中,小华辩称该房屋归母亲和自己及妻子在内的三人共有,搬出另住增加了经济负担,且其与妻子悉心照顾母亲长达八年。故不同意搬出该房,但随时欢迎母亲回家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陆老太和小华均是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房屋依法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陆老太要求小华搬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陆老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陆老太和小华系母子关系,小华作为子女,对与其一起居住生活、年老体弱的母亲,应给予更多地迁就、更好的照顾。希望小华积极改正不足,努力尽好赡养义务,让陆老太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