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起诉撤销议事纪要,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2015-11-30 10:00:00

2013年9月5日,冉某与涪陵区国土局龙桥分局就涉案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随后,冉某按协议履行了搬迁义务。同月23日,龙桥街道办事处作出了《专题研究蓬威石化环保避让安全距离拆迁冉某房屋事宜》的议事纪要,冉某认为该纪要违反了其与龙桥分局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遂于2016年1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议事纪要。

庭审中查明,龙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议事纪要形成于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前,制作于2013年9月23日,且拆迁补偿协议是按此纪要的内容签订的。冉某已于2013年10月14日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协议领取了补偿款。同年10月19日冉某知道该议事纪要及其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冉某的起诉超过2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