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内水流电梯 造成损害业主全责
2015-11-30 17:00:00
将自己房屋出租他人,期间出租屋内水管爆裂后水流电梯,导致电梯损坏,已构成侵权。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业主小勇夫妇赔偿某物管公司电梯维护费和材料费共计4930元。
2015年7月18日9时许,某物管公司保安看到小勇家中有水从大门流出并流入电梯,便立即关闭楼下的水阀门,同时关闭电梯总电源。后才发现小勇家中的淘菜盆进水管破裂,流出的水流入电梯井,致电梯光膜损坏无法运行。
某物管公司先行垫资对电梯进行了修复,产生维护费2930元和材料费2000元。后找小勇夫妇及承租人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小勇夫妇认为电梯损害属于自然事故,非其原因造成,且房屋已出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则辩称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为出租方,其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勇夫妇对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设备,未按照合同约定尽到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等应尽义务,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其辩称电梯损害属自然事故且房屋已出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故小勇夫妇应赔偿某物管公司的损失。而某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