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银行借记卡无故被盗刷案,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损失。
2010年5月22日,原告徐某在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世纪通宝”借记卡。 2015年4月25日,原告徐某收到银行电话短信,其银行卡内的钱被取走。原告徐某到被告处查证后得知,其银行卡的现金被人于2015年4月25日8时35分到当日8时4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昌东支行多媒体自助终端机上向其他帐户转帐61000元;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取现四次,合计金额19900元,产生手续费117.8元。当日11时24分,原告徐某向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报警。2015年4月2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对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
原告徐某认为其与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因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未尽到法定义务,造成原告损失,特诉至景洪市法院,请求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赔偿原告徐某存款损失80900元及手续费117.8元。
景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2015年4月25日8:35分时身在景洪,其办理的“世纪通宝”借记卡也由其随身携带,但其存放在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的存款被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昌东支行ATM机上取出19000元及媒体自助终端机上向其他帐户转帐61000元,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徐某的财产受到了不法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故判决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应当赔偿徐某80900元及手续费117.8元。
本案中,原告徐某在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办理了“世纪通宝”借记卡,并将现金存入卡内,双方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有效。徐某作为合同一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款项存在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中。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应当保障存款人徐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保证徐某在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中的存款安全。原告徐某在妥善保管借记卡,尽到应尽责任后,存款被盗刷,被告农业银行景洪城东支行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景洪市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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