隗某因欠徐某100万元被法院扣押了两套房屋,其妻董某以享有房屋份额为由提出异议。徐某单独起诉董某,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债权属于隗、董二人夫妻共同债务,董某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
一审中,董某承认其与隗某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但其认为借款事项已经经过法院审理,故再次起诉行为不当。而且,徐某在起诉隗某时并未列董某为共同被告,表明徐某已经放弃对董某的诉讼权利。因此,董某认为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虽与徐某与隗某借款合同一案是同一借款关系,但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徐某在上述案件中未列董某为共同被告,并不表明放弃了对董某的起诉权。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董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后,董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与前述案件基于同一借贷关系,但案件当事人不同,诉讼目的也不同,徐某起诉隗某时旨在要求隗某承担清偿借款责任,本案目的则在于请求确认借款为董某与隗某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要求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并不违反“一事不能二理”的诉讼原则。徐某在另案中起诉隗某还款,不能导致其丧失要求董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权利。而且,经法院查明,所涉欠款并未完全清偿。因此,徐某有权就未清偿部分向董某主张权利。
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一般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与其配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日常生活中,债权人只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法院执行时通常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债务人配偶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再起诉债务人配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为了避免执行中债权人配偶以未被起诉为由提出异议,提高执行效率,减少诉累,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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