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出租车起冲突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2015-11-30 15:00:00

争抢出租车发生冲突,吴某一拳将李某击倒,李某倒地后陷入昏迷,后在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9月14日晚,吴某和游某(另案处理)在重庆永川区迎宾大道公路边,因争抢出租车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当吴某、游某准备离开时,因李某继续辱骂,吴某转身用左脚踢李某右胯部,并用右拳击打李某面部,致使李某后仰倒地并陷入昏迷。

游某见李某被打倒在地后上前踢李某臀部一脚后离开。现场群众见状报案并拨打急救电话。李某入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同年9月20日,在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外伤*颅脑功能障碍死亡。

2014年9月,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1月15日,吴某与游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近亲属59万元,取得了谅解。2015年7月,公诉机关以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系倒地导致外伤*颅脑功能障碍死亡,并非殴打行为直接致死。从案发经过以及殴打的方式、部位等综合考量,即使被告人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倒地,也难以预见会因倒地而死亡。一般而言,倒地这一常见的行为与死亡之间属于偶然联系并不常见难以预料。且被害人先前在与第三人游某相互抓扯中并未有异常,也未倒地。此情形下,要求被告人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倒地并死亡超出一般认知范围与认识能力。

综上所述,将被告人行为时的心态认定为过失更符合事实与情理,其行为应当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吴某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