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晚22时许,小A(17岁)伙同小B、小C共谋抢夺后,由小B驾驶摩托车搭载小A及小C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83车站附近,趁被害人不备,坐在摩托车中间的小B抢走其挎在肩上的挎包。抢得包内现金300元人民币、iphone5s手机等物品。2014年12月9日晚18时许,小A伙同小B、小D共谋抢夺后,由小B驾驶摩托车搭载小A及小B来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和天生路交叉路口,趁被害人不备,坐在摩托车中间的小B抢走其挎在肩上的挎包。抢得包内现金人民币13000余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小A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家庭。他的母亲在其2岁就离家出走,从来没有回来看望过他,父亲常年外出打工,小A跟随其祖父生活,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在家,因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缺乏管教,交友不慎而犯下抢夺罪。最后,小A被判决有期徒刑11个月。
庭审刚开始,小A对其父亲是很排斥的,认为父母从小没有管过他,自己走到今天这一步,父母有很大的责任,对自己的父亲有比较深的怨恨。在法庭教育环节,承办法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以小A 的特殊家庭情况为切入点,对他晓之于理,动之于情。一是让他明白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二是让他体谅父亲没有再婚,长年在外打工的艰辛与无奈,让他理解这份父爱,减少内心的恨与不满。这次法庭教育是比较成功的。小A与父亲在法庭上抱头痛哭,父亲对长年不在儿子身边,让儿子缺乏家庭关爱对小A道了歉,小A也对父亲表示理解。法庭最后陈述环节,小A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深深忏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出来之后好好做人,体谅自己的父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法庭教育制度,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由法庭组织引导公诉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帮助其认识行为的危害*,以利于其吸取教训或认罪悔罪,寓教于审的特殊庭审方式和程序。法庭教育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被告人的情绪是动荡的,每个案件也的情况也是千变万化的,因此法庭要对教育的节奏、气氛调控,通过审判人员的精心组织形成最大的教育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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