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某小区业主购买住房后,擅自将其改为仓库,引发火灾,造成仓库内商品损失惨重,并殃及邻居房屋受损。损失应由谁赔偿?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词,近日,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双方各有过错,业主担责八成,物业管理公司担责两成,因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代为垫付相关费用,现由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共计30余万元。
王某是忠县忠州街道人,与朋友一起经营床上用品生意。为了囤货方便,王某决定将自己前几年买的一处住房改为仓库,存放店里多余商品。王某的决定,未向物业公司报告,也未向任何行政部门报批,住房作为库房后,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措施,也没有安排人员值守。就这样,王某抱着侥幸心理,让“仓库”成功囤货一年。2014年1月,“仓库”突发大火,接警前来的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却发现消防水管道无水,只得临时铺设消防水管灭火,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持续2个多小时才被扑灭,不仅烧毁了房屋内存放的商品,还使得楼上楼下房屋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庭审中,原告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王某将该房屋擅自改作临时仓库引发火灾,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王某承担。王某则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排除外来火源,物业管理公司应负有对外来火源的管理责任,而且火灾发生后,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消防栓无水可供,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对其他受灾业主的损失也应由物业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确认本案火灾系从被告的临时仓库内起燃的。被告在高层建筑居住区内擅自设立可燃物储存的仓库,未采取任何消防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被告对于擅自设立的临时库房未建立相应消防制度,也未安排值班人员巡查,以致在火灾第一时间不能及时发现,采取措施,导致火灾蔓延,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本案中火灾发生后,原告某物业负责管理维护的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却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其物业服务管理存在过错,该过错对于本案火灾损失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比较双方过错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临时库房的防火承担主要的消防义务,且危险的引发和扩大都与被告擅自设置仓库和缺乏消防措施直接相关,故被告的过错较大,应当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某物业过错程度小于被告,应当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