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开发商在销售楼盘时因涉嫌虚假宣传被购房者举报,经调查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开发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开发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重庆开发商在销售其在大学城的楼盘时,通过发放传单、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的方式宣传“赠送7平方米会客厅”、“阳台半赠送”和“凸窗全赠送”等内容。根据该楼盘购买者的举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含上述内容的宣传资料,随后进行了立案调查,认定开发商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最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发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开发商所宣扬的“赠送7平方米会客厅”实际是指约7平方米的消防电梯前室面积,该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作为公用设施已计入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有,原告无权进行处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原告将消防电梯前室作为会客厅交由购房者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对商品房的用途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阳台只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飘窗不计入面积之内。原告宣传“阳台半赠送”和“凸窗全赠送”使购房者误以为能够免费获得更多的房屋面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原告举示了“温馨提示”、“签约笔录”,证明已向购房者作出释明,但其宣传行为是针对公众进行宣传,其向个别购房者作出释明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其宣传行为的违法*。故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被告依据其法定职权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虚假宣传认定的问题涉及多方面法律条款的引用,必要时要参考行业标准进行审查认定。本案中对房屋公摊面积、阳台、凸窗的法律及交易*质的认定依照《消防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并参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据此与开发商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对比判断出其属于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