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内未主张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15-11-30 12:00:00
保证期间内未主张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我以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就行,哪知道还有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这下借款是没着落了,都怪自己没有早点起诉。”原告陈某在接到判决时懊悔不已,一直责怪自己未及时主张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
2014年2月23日,被告任某向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4月1日,并由被告李某对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借款人被告任某被刑事羁押后,原告陈某才于2016年1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任某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李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被告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本案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原告陈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4年4月1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陈某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李某免除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在催收借款时不仅要注意诉讼时效,同时还应当注意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