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五千 被判刑并处罚金二万
2015-11-30 12:00:00
银行卡作为个人支付结算最重要的工具,涉及了持卡人的重要信息,经常会有粗心大意的持卡人在取款之后把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上。近日,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就是利用被害人遗忘在自动柜员机上的银行卡从卡内取走了现金五千元。
2015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害人涂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金山角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后银行卡没有取走。随后,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柜员机上从涂某某的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000元。2015年11月18日,吴某某将5000元现金和银行卡交到工商银行大堂经理处。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事实。2015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退还给银行的赃款5000元发还给了被害人涂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冒用,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吴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及退出全部赃款物的量刑情节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