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酒猝死 死者家属起诉酒友赔偿
2016-04-22 16:45:11
司某今年50多岁,系上海某快递公司的长途货运司机,经常往返于上海、北京,从事快递运输工作。司某与张某、何某、朱某均系快递公司司机,经常在一起吃饭。2015年10月2日晚,司某与张某、何某、朱某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餐馆内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许,司某就餐过程中倒地不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局调查认定,司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不排除因疾病死亡。
现司某的亲属(配偶、父亲、子女)作为原告,将当晚与司某一起就餐的张某、何某、朱某作为被告,诉至通州法院,原告认为张某、何某、朱某在就餐过程中对司某有劝酒行为,应承担司某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张某、何某、朱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此案定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14:00在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