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杨某在黄某的金银花种植基地施肥过程中不慎摔倒死亡,保险公司以其系疾病死亡等为由拒绝理赔。遂黄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秀山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黄某保险金90000元。
帮工不慎摔亡 保险公司拒赔
杨某生前在原告黄某的金银花种植基地帮工,从 2012年开始原告黄某每年以杨某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购买该保险2份,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45000元,保险期间均为1年。2015年2月15日上午,被保险人杨某在黄某的金银花种植基地施肥料过程中不慎摔倒,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因杨某无妻子儿女,生前与原告黄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自愿给黄某看管山地,不支付工钱,但其本人的生养死葬全部由黄某负责。2014年3月26日双方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见证下又签订《受益人说明书》约定:杨某同意黄某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同意黄某作为其保险受益人。杨某身故后,黄某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黄某不是保险受益人,且杨某系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应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黄某为被保险人杨某投保意外伤害险,并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见证下,经被保险人杨某同意指定黄某作为其保险受益人,故黄某系适格保险受益人。其次,杨某入院死亡记录中载明:死亡原因系急*中枢*呼吸衰竭,死亡诊断为急*脑血管意外,该结论表明杨某系“急*中枢*呼吸衰竭”死亡,而这只是一种结果,导致“急*中枢衰竭”的原因有多种,既有可能系外在因素所致,也有可能系自身疾病所引起的症状。从严格意义上讲,杨某的死因不明,从对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调查笔录中可证实,杨某摔伤后不省人事,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黄某已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报案,该业务员亦向其经理报告了此事。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没有及时告知需对杨某的死亡原因作鉴定,导致杨某被匆忙下葬,无法查清死亡原因;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黄某保险金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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