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跌倒”被疑讹人 法院调查取证还清白
2015-11-30 12:00:00

2016年3月24日,84岁的重庆老太刘某某携女儿崔某某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肖法官送来一面锦旗:“公正判案,办案有责任心,定能赢取民心”,表达了老人的感激。

事情还要从两年多前说起。2013年12月12日,刘某某在小区内被一辆儿童车撞倒受伤。随后肇事儿童杨某的母亲朱某开车把刘某某送到社区医院拍片检查,医院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并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二天起,刘某某转至重庆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29天,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接近五万元。住院的当天,朱某垫付了3000元住院费。期间杨某的监护人没有继续支付任何相关费用,并不再承认是其儿子撞到刘某某,也不承认自己垫付了3000元钱。

2014年3月,刘某某因健康权纠纷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某的监护人朱某、杨某某赔偿其损失。由于肇事儿童杨某没有登记户籍信息,无法证明其与朱某、杨某某的母子、父子关系,刘某某当庭自愿撤回起诉。

在确认朱某、杨某某与杨某的亲子关系后,刘某某再次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受伤系杨某加害所致,对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9月,原告刘某某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受理后,案件承办人肖法官认为案件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能够证明杨某骑车撞倒了刘某某。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调取证据的申请,肖法官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取证。由于事发地监控探头没有覆盖,无法直接证明杨某骑车撞倒刘某某,于是肖法官决定从证人证言入手开始调查核实。

在一审中,目击证人熊某某看到杨某骑车撞倒刘某某,但由于前后两次证言中对儿童车是两轮还是三轮的描述不一致,故没有被一审法官采纳。

肖法官和书记员走访了事发地和物管,从儿童车车主王某那里取得了一份关键*证言。儿童车车主王某在其证言中表示,自己孩子玩累后将儿童车放在中庭后被杨某骑走,等自己发现儿童车不见时,看见刘某某、杨某和儿童车均倒在地上。

经过法官依法实地调查取证,确认了证人熊某某证言的真实*,并形成了此案完整的证据链。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在二审中有证人证言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改判。未成年人杨某骑儿童车在小区内将上诉人刘某某撞倒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重庆一中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杨某某、朱某赔偿上诉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肖法官庭后表示:依照法律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客观上无法收集的证据,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另一方面,因双方当事人举示不同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存疑时,法院也可依法调查核实。故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增强依法调取及核实存疑证据的意识,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真相,如此才能做到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