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村民进景区算不算游客?法院判决:算!
2016-04-14 10:20:44

不听同行人劝阻,到景区下河戏水被冲走,一人溺水身亡。近日,市四中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因景区未能达到其作为漂流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重庆某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该公司对龚嘉溺亡的损害后果担责两成。

重庆某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阿依河分公司依托自然形成的河道提供漂流服务等方式经营彭水阿依河景区,该景区属于半封闭的景区,除通过游客通道可进入之外,当地村民亦可通过村民通道进入。2014年9月1日,景区内设置《村民入园安全告知书》牌,载明禁止下河嬉水和游泳等内容。

2014年9月21日上午,村民彭艳、龚嘉等人经过村民通道并经《客人来访登记表》登记,进入景区玩耍,彭艳曾劝阻同行人员下河戏水无果,龚嘉被水冲走。彭艳自救生还后呼救,阿依河分公司经游客通知到场救助。第二天,已经溺亡的龚嘉被打捞上岸。2015年1月4日,龚嘉的父母龚明、黄佳向法院起诉,请求二公司连带赔偿龚嘉死亡产生的丧葬费25000元、死亡赔偿金504320元、家属办理丧葬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0元,共计534320元的50%即26716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彭水法院审理认为,二公司在景区村民通道入口处已设置了《村民入园告知书》,明确告知禁止下河游泳、嬉水,尽到了安全警示、提示义务。同时,阿依河景区属于半封闭式景区,除购票进入景区之外,当地村民亦可通过村民通道进入景区,加之阿依河景区主要依托自然形成的河流进行漂流以及自然景观游览,景区河道均是自然形成,不能苛求经营者在漂流河道的两旁安装栏杆等防护措施。而导致龚嘉死亡的原因是其下河嬉水被水流冲击溺亡,并非景区的设施设备导致其溺水身亡。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明、黄佳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龚明、黄佳不服,向市四中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二公司作为阿依河景区的经营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龚嘉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在事发地点未进行危险提示,未按照《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及事发后应急迟缓的实际情况等,均未能达到其作为漂流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与本案损害发生有关联,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龚嘉已成年且不听劝解进入河道内戏水系致其溺亡的主要原因之事实,综合本案情况,判决重庆某画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龚嘉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即100864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