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建立四项制度提高执行效率
2016-04-11 09:18:13

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和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巫山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建立四项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建立执行例会制度。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召开例会,执行例会由执行局长主持,执行局全体干警参加。每周执行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布置本月工作;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 “会诊”,对可能引发冲突、群体抗法的重大案件研究制定执行预案,限期执结,减少信访;分析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有针对*地组织学习各种法律知识,重点掌握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上级法院有关执行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工作新要求、新规定;纠正在工作中存在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消极行为,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问题,及时提醒教育,防微杜渐。

2、建立执行“会诊”制度。针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采用集中“会诊”制度,集中“会诊”由执行局长召集全体执行干警参加,集中集体智慧对案件进行剖析讨论、共商执行对策,制定解决方案。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老赖”, 采用执行“会诊”,由负责案件所在片区的执行局副局长召集全体执行人员集体行动,以增加法院的执行威慑力,促使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解决。

3、建立执行绩效考评制度。推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内容主要涉及案件执行情况、执行质量、涉执信访情况、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情况、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和执行人员的廉洁自律。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拔的主要依据。切实提高执行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

4、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执行联络员由各乡、镇综治办主任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开展社会调查取证,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劝导保护工作。同时,配合普法教育,开展执行宣传,提高群众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