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收费车位遭损坏 诉请保管责任被判驳
2016-04-05 09:21:14
2015年1月14日17时许,杜某将自己的车停放在綦江某小区附近的公共道路市政停车位上,次日上午11时许杜某取车时发现车辆副驾驶的车窗被砸,副驾驶车门有两条小刮痕,杜某随即报警。
取车时停车管理收费员向杜某收取了4元停车费,并出具了盖有重庆某园林局发票专用章税务发票两张。杜某找收费人员修车遭到拒绝,便自行将车开到修理厂修理,花去修车费用1990元。
随后杜某找到发票专用章上载明的某园林局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杜某遂将某园林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修车损失1990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审理后,认定被告某园林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原告在公共道路上停车,双方对法律关系的*质没有明确约定,但该车并未实际交付被告占有、管理和控制,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保管合同关系。
杜某缴纳了停车费用,收费发票上盖有被告的公章,表明原、被告之间实则形成了租赁关系。原告应当自行承担占道停车风险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