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让为名私办停车卡 停车管理员被指职务侵占
2016-01-08 14:31:27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年初一天,利用担任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属北京某第二物业管理处车场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以转让为名,私自为他人办理停车卡,收取业主张某停车管理费人民币14400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财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案定于2015年1月13日(周三)13:30在朝阳法院刑二庭(办公地点位于温榆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