浇筑混凝土妨害通行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
2016-04-01 09:03:01

张某和李某比邻而居,因李某浇筑混凝土修地坝及围墙双方发生纠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李某拆除其修筑在地坝上的面向被告李某房屋的正面全部围墙及左右边从正面围墙起向被告李某房屋各1米的围墙。

法院审理查明,家住重庆万盛某社的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为同社邻居,原告的房屋后面与被告等人之间有一块泥土地坝及一条用于原、被告及其他几家居民出行的基耕路,供原、被告及其他几家居民共同使用。2011年原告在屋后修建1.6米至1.8米的堡坎。

2014年7—8月,被告在其屋前一次*浇筑混凝土地坝及0.3米左右高的砖围墙将混凝土地坝包围且正对被告房屋面有一缺口。被告修筑的混凝土地坝及围墙,占用了部分公用泥土地坝并挡住部分居民出行的基耕路,使基耕路变窄,车辆及行人通行受限,妨害了原告等人的通行。原告遂诉请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并拆除水泥地坝围墙。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在公用泥土地坝及机耕路上浇筑混凝土地坝及围墙的行为,妨害了车辆及行人的正常通行,侵犯了原告正常通行的权利,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确保原告正常通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拆除混凝土地坝围墙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