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民间对于师徒关系的常用描述,但师徒之间法律关系属*是如何的?学徒过程中受伤,师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岸法院对作出判决,师傅屈某赔偿徒弟单某损失(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人民币9100元。
2016年5月8日,单某经他人介绍到屈某处学习吊顶安装,并约定学徒期间屈某每月支付单某生活费1500元,包吃住。2016年6月18日,单某到屈某承接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国际社区某房屋内现场学习吊顶安装,当日,主要的工作是安装螺杆,在单某站在梯子上将一根55CM的螺杆顺利旋上去后,屈某突然发现自己将本应长为65cm的螺杆误锯成了55cm,便吩咐单某将已经安装完毕的螺杆取下,并暂时离开了安装现场。单某听了师父的安排以后,考虑将螺杆敲下来比较轻松容易,自己又是第一次从事此类操作,师傅离开时也没有具体教怎么取,故采用敲打的方式取螺杆。在取到第六个螺杆时,螺杆上的铁屑溅到单某的右眼内,单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并行右眼玻切取异物术,术中诊断为:右眼球内异物、玻血、外伤障等。单某为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375元。单某出院后向屈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单某到被告屈某处学徒,在师傅的指导下从事劳务,所得的劳动成果归屈某享有,同时单某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的技能并以每月1500元生活费的形式取得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单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屈某应为其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单某在第一次从事取螺杆劳务时屈某未在场予以指导及管理,存在疏忽,并在单某采用榔头敲打方式取螺杆时未及时予以制止,存在过错,应对单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单某作为成年人,应对于用榔头敲打螺杆方式的危险*具有分辨能力,且根据其陈述,在安装同一螺杆时采用的是旋螺丝的方式,而取螺杆时因考虑将螺杆敲下来比较轻松容易,故采取了用榔头敲击的方式,其对危险*认识不足,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单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师傅屈某、徒弟单某各应承担的责任为80%、20%。故南岸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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