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他人财产侵权 保管成本理应自担
2016-11-30 16:00:00
日前,彭水法院审结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无理诉求。
昌某系A公司的股东之一,从2012年开始,A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公司经营出现危机,堆放在仓库的货物部分去向不明。鉴于此,昌某遂在未经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堆放在仓库的货物悉数拉走,另行租用仓库堆放,为此每年产生租金15000元。2016年,昌某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保管货物四年产生的租金损失60000元。
A公司答辩认为,货物现确实由昌某在保管,但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昌某对该批货物负有返还义务,昌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斟酌。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该制度的规定在于鼓励社会成员的主动互助精神。然而本案中,昌某于2012年拉走该批货物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属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昌某负有返还该批货物的义务,故昌某拉走货物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成本,不应作为侵权人的损失,由被侵权人承担。据此,彭水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昌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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